2019年“異地高考”申請11月5日開始,請備好相關
異地高考:指外地人在本地參加高考。外省考生(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符合相關條件可以在廣東參加高考。(廣東戶口的同學不需要,可以忽略不看)
近日,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根據《通知》,應屆高中畢業的隨遷子女于2018年11月5日-15日在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往屆畢業的隨遷子女可在原畢業學校所在地的區招考辦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可延長至高考報名結束時間。
隨遷子女提出審核申請時應提交隨遷子女及其父親和母親的戶口簿、身份證、合法穩定職業相關材料、合法穩定住所相關材料、居住證相關材料及社保相關材料原件。
對于報考材料不完整的隨遷子女,各報名點應指引考生到相關部門出具證明。對于明顯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各報名點應不予受理,并及時指引考生回原籍地參加高考報名。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2019年高考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
穗招考辦〔2018〕294號
各區招考辦,各高考報名點:
為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簡稱“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2019年高考的相關工作,確保招生考試公平、公正,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報考條件按照《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見附件3)和《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41號,見附件4)的相關規定執行,若上級部門對報考條件作出修訂,則以最新規定為準。
二、資格申報
(一)時間和地點。
應屆高中畢業的隨遷子女于2018年11月5日-15日在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往屆畢業的隨遷子女可在原畢業學校所在地的區招考辦提出申請,申請截止日期可延長至高考報名結束時間。具體日程安排請見附件1。
(二)提交材料
隨遷子女提出審核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
1.基本材料:隨遷子女及其父親和母親的戶口本、身份證。若父親或母親的身份信息和監護關系與學籍系統登記的不一致,須另外提供有效證明材料(如《出生醫學證明》、監護人變更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
2.合法穩定職業相關材料: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的《就業創業證》《廣東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工商企業登記證》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
3.合法穩定住所相關材料: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的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工作單位開具的宿舍證明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
4.居住證相關材料: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的居住證原件。居住證辦理地點在廣州和深圳以外其他地市的,還應提交經當地居住證管理部門蓋章的《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附件2)。
5.社保相關材料: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的社??ㄔ?。社保繳費地點在廣州、深圳和省社保中心以外其他地方的,還應提交經當地社保部門蓋章的《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和繳費明細清單。
(三)采集身份信息
各報名點在11月15日前登錄廣州市隨遷子女高考資格審核平臺(以下簡稱“審核平臺”,安裝文件和賬號密碼由各區招考辦發放),讀取隨遷子女及其父母的身份證信息,如隨遷子女及父母的身份證信息與學籍系統登記的信息一致,則審核平臺自動激活待審資格;如隨遷子女父親或母親沒有在學籍系統登記信息,或登記的信息與身份證不一致,則由學校在審核平臺上傳相關證明材料(推薦使用高拍儀上傳,目前系統支持的型號為“良田S1500A3AF”),由區招考辦審核通過后激活待審資格。
(四)錄入審核信息
各報名點在11月16日前將審核對象的有關信息錄入審核平臺,若審核對象的居住證和社保信息涉及不止一個地市,可分兩段進行錄入。
三、審核辦法
(一)合法穩定職業證明和合法穩定住所的審核。
各報名點負責就業和住所的審核工作,在2018年11月20日前將隨遷子女提交的材料上傳至審核平臺并提交審核結論。
(二)居住證和社會保險年限的審核。
1.進城務工人員的居住證辦理地點和社會保險繳費地點在廣州市、深圳市的(含省社保),由我辦通過政府部門數據共享渠道進行審核認定,隨遷子女無需提交社??ㄒ酝獾淖C明材料。
2.居住證辦理地點和社會保險繳費地點在其他地市的,由隨遷子女自行攜帶《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前往有關地市主管部門進行審核蓋章并打印社保繳費明細清單。上述材料應在11月15日前提交報名點,由報名點上傳至審核平臺,我辦將根據上傳的信息錄入審核結論。
(三)隨遷子女在省內參加中考的審核。
1.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中考的,無需提交證明材料,由我辦直接認定。
2.隨遷子女在其他地市參加中考的,需在11月16日前向報名點提交中考成績單原件,由報名點上傳至審核平臺,由區招考辦根據上傳的信息錄入審核結論。
3.參加“3 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的考生無需進行此項審核。
(四)查詢審核結果。
報名點應及時將審核平臺上各項目的審核結果告知學生。學生如對審核結果有異議,須在2018年11月30日前到對應職能部門進行咨詢和復核,并將相關部門的復核結論材料提交學校,由學校在審核平臺申請重新審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區招考辦、各高考報名點要做好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高考的宣傳工作,為隨遷子女和家長提供及時、準確的政策解讀和咨詢指導。要加強學生誠信教育,堅決杜絕弄虛作假的現象發生。凡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堅決維護高考工作公平公正和我市招生考試工作的良好秩序。
(二)按上級文件要求,審核完成后,通過審核的隨遷子女名單將在廣州招考網進行公示,各報名點也應在校內公示本校通過審核的隨遷子女名單。
(三)對于報考材料不完整的隨遷子女,各報名點應指引考生到相關部門出具證明。對于明顯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各報名點應不予受理,并及時指引考生回原籍地參加高考報名。
做好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高考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保障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客觀要求。各區招考辦、各高考報名點要高度重視,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在我市參加高考工作平穩實施。
附件:
1. 2019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州市參加高考資格審核工作日程安排
2. 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
3.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
4.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41號)
附件1.2019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州市參加高考資格審核工作日程安排
附件2. 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
附件3.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
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及順德區教育局、發展改革局(委)、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保障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的有關精神,經研究,制定《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F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1月27日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保障隨遷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促進教育公平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隨遷子女是指跟隨父親或母親在我省生活、就學的非廣東省戶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廣東省戶籍就業人員子女。
第三條 做好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是堅持以人為本、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認真按照國家和省的工作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使命感,積極穩妥地推進隨遷子女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
第四條 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等相關部門依據本實施辦法,具體負責對隨遷子女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報考資格審查工作。
第二章 報考條件和實施時間
第五條 按照《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關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戶城鎮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66號)的要求,異地務工人員、高技能人才及其隨遷子女在我省取得入戶的,隨遷子女不受入戶年限、就學年限等限制,2013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
第六條 隨遷子女在我省就讀中等職業學校(簡稱中職學校,含技工學校,下同),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2014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即:“3+專業技能課程證書”考試和高職院校對口自主招生考試):
(一)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二)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父親或母親持有我省居住證,有效期截止至當年高考報名規定時間,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
(四)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累計3年以上(含3年);
(五)隨遷子女具有我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
第七條 隨遷子女在我省就讀普通高中,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2016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
(一)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二)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三)父親或母親持有我省居住證,有效期截止至當年高考報名規定時間,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
(四)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累計3年以上(含3年);
(五)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
(六)隨遷子女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第八條 對其他不符合以上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2014年起可在我省借考。
第三章 報考要求
第九條 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報名參加高考應當在當年高考報名規定的時間內,持本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及相關的證明材料按要求到就學學校所在地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報名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條 隨遷子女報名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
(一)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證明:提供《廣東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工商企業登記證》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
(二)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提供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
(三)父親或母親的《廣東省居住證》(在深圳市報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證》);
(四)父親或母親在我省累計繳費3年以上(含3年)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證明材料;
(五)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及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的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的有關證明。
第十一條 符合報考條件的隨遷子女應當填寫《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見附件),并按報考條件要求出示相關證明材料,由其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縣(市、區)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教育局審核。經上述四部門認定后方可報名參加高考。
第十二條 隨遷子女報名參加升學考試應當認真填報基本信息、報考信息及出示有關的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如果隨遷子女的有關材料及有關證件不齊備或弄虛作假的,一律不準報考。對弄虛作假取得報名資格的隨遷子女,一經發現,取消報名資格。已被錄取的隨遷子女,一經查實有關證件不齊備或弄虛作假的,取消錄取資格。
第十三條 隨遷子女報名參加高考,應使用戶口簿上的現用姓名(須與身份證同名)報名,并以此作為考試、錄取的依據。隨遷子女因本人填報的信息錯漏造成無法考試、錄取的,其責任由隨遷子女本人自負。
第十四條 不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如需在我省參加借考,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方可在我省其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借考。報名時,隨遷子女應當出示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的有關書面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其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招生辦公室辦理高考借考手續。在我省借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回到戶籍所在?。▍^、市)參加錄取。
第四章 資格審核
第十五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管理和服務制度,切實加強隨遷子女考生報考資格審核,嚴格規范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全力維護我省招生考試的良好秩序。
第十六條 需在我省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在高考報名前向就學所在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匯總,并分送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公安、教育等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根據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準入條件,認真做好審核、認定工作。
第十七條 各職能部門審核后,在規定時間內將有關名單反饋回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審核結果確定報考名單,所確定的報考名單由學籍所在中學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并經審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
第十八條 各地要積極建立“網上”辦公工作機制,加強進城務工人員相關信息管理、互通,簡化隨遷子女報考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為隨遷子女報考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穩定職業的審核和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累計年限的認定工作,參加社會保險累計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為其隨遷子女當年高考報名規定時間。進城務工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職業:
(一)在我省范圍內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在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了就業登記;
(二)在我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合法個體經營或其它商業活動。
第二十條 縣(市、區)公安局(分局)具體負責進城務工人員持有我省居住證年限、身份證和戶籍情況的審核、認定工作。進城務工人員須持有我省的居住證,其有效期截止至當年高考報名規定時間,已連續3年以上(含3年)。
第二十一條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具體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居住情況進行審核、認定工作。進城務工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認定為在我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
(一)在我省擁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產權證、購房合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等之一);
(二)在我省合法租賃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內且已在縣級以上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鎮)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權辦理備案機構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教育局具體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連續就學年限和學籍的審核、認定工作。隨遷子女就讀中職學校在我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須具有我省中職學校3年完整學籍,隨遷子女就讀普通高中在我省參加高考須在我省參加中考并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第二十三條 進城務工人員就業地和居住地不同,其隨遷子女符合學籍報考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合法穩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相關縣(市、區)招生考試部門協助辦理審核手續。
第五章 錄取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 符合參加高考升學考試準入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按要求辦理報名手續在我省參加高考的,與我省戶籍考生同等錄取。
第二十五條 對不符合參加高考升學考試準入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經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同意,高考可在我省借考。在我省借考的隨遷子女,須在高考規定時間辦理相應手續,須回到戶籍所在?。▍^、市)參加錄取,具體錄取要求和標準由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辦公室確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深入細致地做好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切實發揮好服務保障作用,確保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平穩實施,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
第二十七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隨遷子女的數量、分布、居住和流動趨勢,并根據進城務工人員的變動和隨遷子女的就學等實際情況,合理調配教育資源,充分挖掘辦學潛力,積極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 各級招生委員會要統籌做好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工作。對符合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做好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招生計劃公布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對不符合在我省參加高考條件的隨遷子女,要加強與流出地的協調配合,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政策的宣傳,實事求是地將隨遷子女參加升學考試的政策規定、實施辦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發布,為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讀和咨詢指導,營造良好的輿論和社會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如出現未作規定和細化的有關事項,由省教育、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集體研究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11月27日
附件:廣東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表
考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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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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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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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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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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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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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戶口所在地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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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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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現在居住地省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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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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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就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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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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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就讀學校 |
參加中考地市 |
學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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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日期 |
就讀學校 |
學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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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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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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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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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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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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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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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居 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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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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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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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參保 |
參保地市 |
起止時間 |
辦理居住 證情況 |
辦理地市 |
起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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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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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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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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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居 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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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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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社會保險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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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參保 |
參保地市 |
起止時間 |
辦理居住 證情況 |
辦理地市 |
起止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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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由考生、父母本人填寫) 考生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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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意見 |
縣(市、區)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意見 |
縣(市、區) 公安局(分局)意見 |
縣(市、區) 教育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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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經辦人簽名: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備注:審核中需考生及其父母提供的證明材料,請以附件形式附在本表后面。
附件4.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7〕41號)
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局(委)、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以下簡稱《國務院通知》)精神,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2〕137號,以下簡稱《省政府通知》)要求,現就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我省是隨遷子女大省,進城務工人員規模大、隨遷子女考生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隨遷子女教育權利和促進教育公平的高度出發,嚴格按照《國務院通知》和《省政府通知》及《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教考〔2013〕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保障措施,扎實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確保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落到實處。
二、認真做好隨遷子女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
(一)部門職責。隨遷子女報考資格的審核工作,按《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加強統籌和管理,明確責任分工,細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實,確保隨遷子女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工作平穩順利實施。教育部門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連續就學年限和學籍的審核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負責居住證有效性的審核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的審核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負責對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合法住所進行審核,具體分工由各地政府結合本地相關部門職能情況予以明確。
(二)報考資格。一是關于社會保險、居住證和完整學籍年限截止時間的計算問題。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持有我省居住證有效期以及隨遷子女高中階段完整學籍年限的計算截止時間統一為高考錄取結束前(8月31日)。二是穩定就業和社會保險年限認定問題。進城務工人員穩定就業和在我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費年限情況,憑進城務工人員提交聯網打印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由隨遷子女學籍所在地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通過《社會保險參保證明》上的授權碼在線驗證后予以認定。三是關于辦理居住證的問題。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在隨遷子女高一入學前(9月1日前)已辦理居住證,且持有的居住證截止至參加高考當年8月31日屬于有效狀態的予以認定。四是關于合法穩定住所的問題。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父親或母親住所為農村自建房或單位宿舍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租賃合同或相關證明材料,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的予以認定。五是關于3年完整學籍的問題。擬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其在我省參加中考,但高中階段3年完整學籍所在地與父親或母親工作所在地為廣東省內不同地市的予以認定。
隨遷子女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資格審核的具體情況按《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見附件)執行。
三、切實加強和規范隨遷子女高考工作的管理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中學要高度重視隨遷子女高考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協作機制,細化工作措施。要安排專人負責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的審核工作,全力維護隨遷子女高考報名工作良好秩序,確保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工作平穩、有序實施。
(二)強化信息公開公示。要建立完善隨遷子女報名資格信息公示制度,符合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并提出申請的隨遷子女,須經有關部門審核,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須根據各職能部門的審核結果確定報考名單,所確定的報考名單由學籍所在中學公示,公示信息須包括隨遷子女姓名、性別、所在中學、隨遷子女父母姓名、相關佐證材料等。對公示結果有異議并經審定不符合報考條件的,不予辦理報考手續。
(三)加大違規查處力度。要建立完善隨遷子女報名資格審核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倒查追責。對弄虛作假、騙取報名資格的考生,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取消其當年在廣東省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的資格,同時不再重新辦理補報手續。對在隨遷子女報考資格審核、公示中發現或經舉報查實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將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組織或參與組織考生資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員或非法中介機構,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一查到底,堅決依法懲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切實優化辦事流程。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完善并公布隨遷子女高考報名工作流程。要創新工作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上辦事大廳,逐步建立并完善網上部門聯審工作機制,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水平。對符合報考條件并提出申請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應當在高考報名前向就學所在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匯總,并分送各有關職能部門做好審核、認定工作。隨遷子女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需要跨市審核認定的,由所在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統一匯總并協調相關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辦理審核手續,各市、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務必密切配合,認真做好有關考生的資格審核認定工作。對不符合報考條件的,要認真做好解釋和引導工作,及早引導隨遷子女考生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以免錯過了戶籍所在地高考報名時間;對錯過了戶籍所在地高考報名時間的考生,應于我省高考報名截止前到學籍所在地中學提出回原籍報考的申請,由各地招生考試機構匯總上報省招生辦,以便協調相關?。ㄊ?、區)招生辦公室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工作,確保隨遷子女高考報名工作平穩順利實施。
此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公安廳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國土資源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1月22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廣東省參加高考報名資格審核工作指引
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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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穩定職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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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就業創業證》(或廣東省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合同》、《工商企業登記證》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家長為個體商販、創業人員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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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家長在農村務農 |
持有土地承包合同或務農勞動合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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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家長為企業退休人員 |
退休前在廣東省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滿三年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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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穩定住所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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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房地產權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明、購房合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合法房屋租賃合同及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等其中一項有效證明材料的 |
予以認定。 |
2 |
住所為農村自建房(含家長自有房、租賃)的 |
家長自有房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予以認定。租賃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并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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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家庭住所為單位宿舍 |
提供證明材料,并按《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到當地派出所或鄉鎮、街道負責租賃房屋服務管理的機構辦理了居住手續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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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已在我省購買商品房但未辦理好不動產權證書 |
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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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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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有效期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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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生父親或母親在隨遷子女高一入學前(9月1日前,時間不限)已辦理居住證,且在高考錄取結束時(8月31日)持有有效居住證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在當地居住,但未辦理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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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父母在廣東省購房但未辦理居住證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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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費年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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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生父親或母親在我省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截止至高考錄取結束時(8月31日)繳費年限累計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 |
予以認定。 |
2 |
考生父母僅購買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及基本醫療保險中的一種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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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考生父母有工作,但未辦理社會保險(含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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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類別 |
具體情況列舉 |
處理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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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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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及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
予以認定。 |
2 |
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中考并在我省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但考生學籍所在地與父母工作所在地為廣東省內不同地市 |
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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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隨遷子女不在我省參加中考,但在父親或母親就業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階段學校3年完整學籍 |
不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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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況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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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考生與父母不在同一戶口本上 |
考生父母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其他親子關系證明材料的予以認定,否則不予認定。 |
2 |
父親母親分別符合部分條件 |
考生父親及母親雙方條件綜合滿足資格要求予以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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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隨遷子女往屆考生是否可在廣東省內報名參加高考 |
考生參加地市中考、具有我省連續三年完整高中學籍、父親或母親符合相關要求的可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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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考生父母婚姻關系變更或考生父母身亡導致監護人變更 |
需提供監護人變更證明(法院判決書或監護人公證書等)。依據監護人條件審核考生報名資格,考生監護人符合相關要求考生即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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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考生父母為廣東省內戶籍,考生為外省戶籍 |
考生將戶口遷入廣東省內可在我省參加高考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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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符合隨遷子女在我省高考報名條件的 |
各市要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參加高考的解釋工作,并告知考生回到戶籍所在?。ㄊ?、區)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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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錯過了戶籍所在地高考報名時間的 |
由各地市招生辦負責匯總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省招辦,省招辦協調相關?。ㄊ?、區)做好隨遷子女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加高考。 |
通知來源: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辦公室